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作者:省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46 更新时间:2011/3  点击数918  更新时间:2011/3/2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编码  JS000000ZJ–XK-0009
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款“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7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六)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受理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是否收费  是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内发放生产许可证或不予许可证决定书。
****期限  无 
联系电话  025-85012082、85012051
办理流程图  见流程图
服务指南

 一、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下列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 发补正告知书,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申请人在 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6、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

 二、现场核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受理的申请企业组织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组织核查组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要求抽样与封样。企业应在封样后 7日内将样品送至自主选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四、审定与发证

    1、省局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上述所列时间是指工作日,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时限。

 五、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增项、生产条件变化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期为5年。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3、企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增项手续;

    4、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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