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下列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5日内 发补正告知书,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知申请人在 20个日内补正,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申请。
6、申请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书面决定书。
二、现场核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受理的申请企业组织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组织核查组完成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现场核查。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由核查组按照要求抽样与封样。企业应在封样后 7日内将样品送至自主选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出具检验报告。现场核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四、审定与发证
1、省局统一汇总审核企业材料,按有关规定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注:上述所列时间是指工作日,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规定的时限。
五、生产许可证的延续、增项、生产条件变化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期为5年。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原受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3、企业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增项手续; 4、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内,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