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办理须知 | |
作者:tjkzj 文章来源:特监科 点击数1287 更新时间:2016/10/12 16:09:5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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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办理须知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注册登记规定。 二、办理范围 建湖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氧舱等。 三、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锅炉压力容器产权所有者或受所有者委托并经相关行政部门注册或登记的单位。 2、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2)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报告; (3)进口产品有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5)安全附件校验合格报告; (6)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7)《锅炉登记卡》或《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 (8)锅炉压力容器操作证; (9)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办理程序 1、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交县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 2、办理部门逐台审核登记文件资料,并出具受理凭证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和受理凭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使用登记证。 五、办理期限 ****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说明不予登记理由;****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自受理文件之日起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服务电话: 86153361 86072611 服务监督电话:86070068(局办公室);86071632(局监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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