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材料依据
作者:tjkzj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88 更新时间:2014/8  点击数1831  更新时间:2016/10/12 16:10: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1、锅炉: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

第七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项文件:    

    ()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O.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凭或者承包合同。

对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有规定提供产品数据表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表b的格式,制定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3、气瓶:

《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 R5001-2005

第六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气瓶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附表)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本;

(二)气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者合格证(复印件);

(三)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气瓶产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五)气瓶使用单位代码。

在用气瓶办理使用登记时,如果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期,应当在定期检验合格后办理使用登记。

    注:本条第(二)、(三)项只适用于新气瓶。

 

4、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2009)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5、电梯: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

第八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电梯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四)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款要求配备的电梯司机]等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电梯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6、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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